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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龙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025-04-03 11:36:19 青岛天龙中学 3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及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学籍在校生

 第四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三)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划分为一档二档

 第七条 年级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家庭困难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 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细则第五条(三)和(四)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材料及核查真实性并划分等级,根据情况分为一档二档,困难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

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提前预设计划,不按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一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班主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校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