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学籍在校生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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